(五)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
14、增加医养结合服务供给。以需求为导向,合理规划、建设和改建医养结合机构。支持规模较大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卫生机构,并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激发市场活力,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推动建设一批百姓住得起、质量有保证的集团化、连锁化医养结合机构。鼓励医疗资源富余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卫生健康委、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质量。健全医养结合标准规范体系。提升医养结合信息化水平,发展面向居家、社区和机构的智慧医养结合服务,开展老龄健康医养结合远程协同服务试点,为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远程医疗服务。持续开展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推动医养结合机构规范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和养老服务。
在全国开展医养结合示范省、示范县(市、区)和示范机构创建活动。提升医养结合机构传染病防控能力,保障老年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发展中医药老年健康服务
16、提升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水平。进一步发挥中医药健康管理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中的独特优势,积极推进面向老年人的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发挥中医药在老年预防保健、综合施治、老年康复、安宁疗护方面的独特作用。
鼓励中医医师积极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老年人提供个性化中医药服务。不断丰富老年人中医健康指导的内容,加强老年人养生保健行为干预和健康指导。(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加强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能力建设。加快二级及以上中医医院老年医学科建设,加强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能力、人才培养能力、技术推广能力建设,提升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的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
加强各省级中医治未病中心中医药老年健康服务能力建设,制订相关标准规范,培训推广中医适宜技术,提升中医药特色服务能力。(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加大中医药健康养生养老文化宣传。积极宣传适宜老年人的中医养生保健知识、技术和方法,推动优质中医药服务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积极开展中医健康体检、健康评估、健康干预以及药膳食疗科普等活动,推广太极拳、八段锦、五禽戏等中医传统运动项目,培养树立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和理念。(卫生健康委、广电总局、体育总局、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老年健康服务机构建设
19、加强老年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支持国家老年医学中心发展,布局若干区域老年医疗中心,加强国家老年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打造老年健康促进、诊疗、科研高地。通过新建改扩建、转型发展,加强老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心、站)以及优抚医院建设,鼓励公共医疗资源丰富的地区将部分公立医疗机构转型为康复、护理机构。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康复、护理床位占比。
支持农村地区接续性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支持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空置的编制床位开设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床位。在城市社区建设以老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护理站,为行动不便的失能、残疾、高龄、长期患病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护理服务。
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护理站建设。加快安宁疗护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开展老年健康服务机构(科室)规范化建设。(卫生健康委、科技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老年医学科建设。推动老年医学科临床专科能力建设。推动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立老年医学科,“十四五”期末,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立老年医学科的比例达到60%以上。
启动老年医学科建设试点工作,遴选一批老年医学科建设试点医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医疗卫生机构老年医学科高质量发展。(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建设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加强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建设,从文化、管理、服务、环境等方面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全面落实老年人医疗服务适老政策,切实解决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术就医方面遇到的困难,为老年人提供友善服务。
到2025年,85%以上的综合性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成为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老年健康服务能力
22、加强老年医学及相关学科专业建设。支持开办医学专业的院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加强老年医学及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在人才引进、科研经费、教学经费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引导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开放大学开设老年医学、药学、老年护理、康复、心理、安宁疗护等相关专业和课程,开展覆盖中、专、本、硕、博各阶段的学历教育,扩大招生规模。在公共卫生、临床医学、中医药等专业中开展老年医学内容的学习,加强老年健康相关复合型人才培养。(教育部、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加大老年健康专业人才培训力度。在内科和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强化老年医学学科内容,继续推进老年医学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组织开展全国老年健康专业人才培训,加强对老年医学科、安宁疗护科和医养结合机构卫生健康专业人才培训,加强老年护理专业护士培训,提升高水平老年医学专业人才在老年健康队伍中的比例。
到2025年,培训老年医学科医师不低于2万人,培训老年护理专业护士不低于1万人,每名老年医学科医护人员、安宁疗护试点地区从事安宁疗护服务的医护人员至少接受一次专业培训。普遍加强临床医务人员的老年医学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临床医务人员为老服务能力。
实施老年医学领军人才支持项目,加强老年健康高层次人才培养。加强院校与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养培训合作,遴选一批国家级和省级老年健康人才培训基地。(卫生健康委、教育部、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强化老年健康照护队伍建设。增加从事老年护理工作的医疗护理员数量,加大培训力度,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培训一批老年方向的医疗护理员,充实老年健康特别是长期照护服务队伍。
健全老年健康相关职业人才评价制度,完善以技术技能价值激励为导向的薪酬分配体系。加快培养服务于老年健康的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通过入户、社区活动等形式为老年人提供便利可及、针对性强的健康服务。(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健全老年健康标准规范体系。发挥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老年健康标准专业委员会作用,健全老年健康基础标准、老年医疗服务标准、老年公共卫生标准、老年社会支持标准、医养结合服务管理标准等。制订老年常见疾病诊疗指南和临床操作技术规范。(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促进健康老龄化的科技和产业发展
26、加强老年健康科学研究。加强衰老机制的基础性研究,加强老年慢性病和共病诊疗技术、老年康复护理技术、老年功能维护技术等应用性研究,提升老年重大疾病防治水平。
加强适宜技术研发推广,定期发布老年健康适宜技术产品目录,发展老年神经、睡眠等监测与干预相关技术及产品,发展适宜居家、社区应用的老年健康促进评估、诊断、监测技术与产品。支持老年健康技术研发基地和科研应用转化平台建设。(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7、推动老龄健康产业可持续发展。推动老年健康与养老、养生、文化、旅游、体育、教育等多业态深度融合发展,大力推动老年健康领域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发展。
支持新兴材料、人工智能、虚拟现实技术等在老年健康领域的深度集成应用与推广。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科研院所加强医工协同发展,研发老年人医疗辅助、家庭照护、安防监控、残障辅助、情感陪护、康复辅具等智能产品和可穿戴设备,提升产品的适老化水平,推进老年产品市场提质扩容。
发展健康管理与服务、健康检测与监测等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建立健全相关标准,规范老年用品和为老服务市场。加大监管力度,切实维护老年人权益。(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中医药局、中国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28、强化信息化支撑。建立老年健康数据的收集和发布机制。充分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创新服务模式,提升老年健康智能化服务质量和效率。
依托国家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完善全国老龄健康信息管理系统,整合各类老年健康相关数据,实现信息共享,为服务老年人提供信息化支撑。(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部署,广泛宣传促进健康老龄化的重要意义,把“十四五”健康老龄化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推动老龄健康事业和产业发展作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改进民生福祉的重要抓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积极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全面完成“十四五”健康老龄化规划的各项目标任务。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十四五”健康老龄化规划实施办法。
(二)加大投入力度
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把促进健康老龄化必要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拓宽经费筹资渠道,充分发挥彩票公益金、慈善捐助等多元资金的作用,提供普惠性老年健康和医养结合服务,促进城乡老年健康服务均等化。(财政部、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保障体系
完善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将患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且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老年人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稳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老年人疾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专属保险产品。推进社保卡(含电子社保卡)在老年人就医服务领域应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保局、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督导考核
充分发挥全国老龄办的综合协调作用,把促进健康老龄化的政策措施作为评价全国老龄委成员单位履职尽责情况的重要内容。完善信息统计和需求反馈机制,加强对规划实施的动态跟踪监测。建立健全监测检查评估评价机制,督查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实施情况,组织开展规划实施进度和实施效果的全面检查评估。(卫生健康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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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健康老龄化规划续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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